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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郭勁呈
李慶乾
一、債務人郭勁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郭勁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慶乾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361,594元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3.6399%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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