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2959,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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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釪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林釪菏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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