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莉萍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民國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8,81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45,4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2,212元整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4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