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352,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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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陳天琢

陳天揚即GIAGUSAN・PALAGULULJ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及 週 年 利 率 1 289,292元 112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8.8% 逾期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本金,按週年利率0.88%計算。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該期應攤還本金新臺幣 3,937元按週年利率0.88%計算違約金。
113年1月6日起至113年2月5日止,該期應攤還本金新臺幣 7,902元按週年利率0.88%計算違約金。
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該期應攤還本金新臺幣 11,896按週年利率0.88%計算違約金。
以本金餘額新臺幣289,292元,自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6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88%計算違約金、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76%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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