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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章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7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7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757元 112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2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29,708元 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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