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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債 務 人 高偉翔
債 務 人 洪詩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高偉翔於民國111年6月2日邀同債務人洪詩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民國116年6月2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1.095%)減碼年息0.125%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0.97%)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高偉翔應於每月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洪詩琇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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