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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林宇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本 金 (新 臺 幣) 利息(起迄日如下): 按太麻里地區農會基準利率加碼2.66%浮動計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放款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放款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 448,229元 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0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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