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854,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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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江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肆元、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元、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984元 9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25,345元 96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 7,170元 95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4 6,655元 96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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