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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李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柏毅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
詎債務人自112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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