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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黃世玉
債 務 人 沈子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292元 112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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