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月英於民國93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