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票,191,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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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請人周義育
相對人吳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三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9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6月2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6日
CH-No-743465

002
112年6月26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6日
CH-No-743466

003
113年2月16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16日
CH-No-554672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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