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票,80,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2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2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37,17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