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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茂安即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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