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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徐志吉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計算式:8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08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25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
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表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債權為無擔保債權,然債務種類卻記載為「機車貸款」,又據債權人和潤公司陳報:聲請人與和潤公司有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機車申辦分期,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所得資料相符,故請聲請人說明是否為誤載情形而需要更正。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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