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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劉華榮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劉華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 算事件、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職權裁定免責等卷宗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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