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破,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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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泳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顯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破產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破產法第5條定有明文。

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

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經授中字第1073331094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下稱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聲請人應行清算程序。

本件聲請人雖列「洪顯彰」為其代表人,惟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清算人應由公司全體董事擔任,例外在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決定,而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公司章程證明其就清算人之產生另有規定,又依登記查詢資料所載,聲請人之董事會現已不存在,難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業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件:
一、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倘清算人已陳報就任,亦應提出准予備查之函文。
三、聲請人經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簽章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民事聲請宣告破產補正狀。
四、聲請人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五、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
又聲請人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聲請人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八、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若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十、聲請人有無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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