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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簡清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13元(計算式:本金134,662元+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23,251元=157,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計算利率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 利息 134,662元 112年8月1日 113年1月31日 184/365年 年息16% 10,862元 2 違約金 134,662元 112年8月1日 113年1月31日 184天 日息萬分之5 12,389元 合計 23,251元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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