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2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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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朱冠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勁凱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9,090元,暨自民國111年4月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故起訴前(即112年6月25日)之利息請求3,626元(計算式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2,716(計算式:59,090+3,626=62,7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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