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27,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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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蔡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桓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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