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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黃語宸
訴訟代理人 郭子宏
被 告 林建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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