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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郭怜君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被 告 藍柏元
林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約5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元(計算式:500×100=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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