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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雋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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