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4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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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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