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48,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 告 何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