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5,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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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高政治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喜等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8,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728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面積1,934.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507,72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補正系爭土地第三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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