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訴,1,202404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雄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9,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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