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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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