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89,訴,246,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擴張訴之聲明,其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柒拾萬參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零參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原告對此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追加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明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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