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89,訴,7,200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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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律師
被 告 陳達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元,折合銀元貳佰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萬點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尚欠新台幣伍萬肆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明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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