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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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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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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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月裡 │台東縣東河鄉農會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 │參萬元 │0二八二五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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