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0,東小,8,200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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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八號
原 告 甲○○○○○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嚴惠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坐落台東縣台東市○○街二十三巷二弄二十七號四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係屬甲○○○○○E區集合住宅之住戶,依甲○○○○○E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每月管理費按每坪新台幣(下同)四十元計算,並以三個月為一期,應按時於每期月底前繳納,另依住戶規約第十二條約定,逾期未繳費之住戶,原告除得向其收取管理費外,並得請求以未繳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每期應繳五千零八十五元,詎被告因房屋遭查封登記,遂不理會各項費用繳納之通知,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管理費迄未繳納,共積欠一萬三千五百六十元,屢經催繳,仍無效果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三紙、明細表、未繳管理費名單、戶籍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東方大鎮社區E區管理委員會函、住戶規約各一份為證。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五百六十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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