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