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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零柒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參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參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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