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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雅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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