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3,聲,31,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票號為八六E○四八四八C,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暨票號為八六E○九二三一及八六E○九二三二B,面額分別為新臺幣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二張(均附息票第七至十期),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十號民事裁定,提存票號為八六E○四八四八C,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暨票號為八六E○九二三一及八六E○九二三二B,面額分別為新臺幣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二張(均附息票第七至十期)壹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柒張(均附息票第三至五期),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債券息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明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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