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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8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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