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5,補,221,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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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4,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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