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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