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00,000元整,自民國90年7月25日起至110年7月25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自96年12月2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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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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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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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7,200元 │96年12月26日 │百分之4.63 │97年1月27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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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00元 │96年12月26日 │百分之5.59 │97年1月27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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