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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於民國93年8月16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債務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
逾期放款逾期6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8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3.4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4.45%。
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2,83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另債務人乙○○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依借據第6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20%加計違約金。
(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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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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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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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4.45 │96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1│32,830元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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