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