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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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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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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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98元 │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7.228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0.7228 │
│ │ │止 │ │9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1日起至 │百分之1.445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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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35元 │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7.228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0.7228 │
│ │ │止 │ │9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1日起至 │百分之1.445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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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02元 │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7.228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0.7228 │
│ │ │止 │ │9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1日起至 │百分之1.445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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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02元 │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7.228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0.7228 │
│ │ │止 │ │9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1日起至 │百分之1.445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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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87元 │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48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0.348 │
│ │ │止 │ │9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1日起至 │百分之0.69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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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06元 │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48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0.348 │
│ │ │止 │ │96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96年3月1日起至 │百分之0.69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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