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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自民國93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債務人自96年11月2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給付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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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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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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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7,800元 │96年11月21日起至 │百分之4.63 │96年12月22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 │
│ │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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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821元 │9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5.59 │96年12月22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
│ │ │日止 │ │清償日止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 │
│ │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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