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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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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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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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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998元 │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百分之7.03 │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日止 │ │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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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07元 │9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7.03 │9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止 │ │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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