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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