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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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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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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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80元 │95年7月1日 │百分之3.43 │95年8月2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起至95年7月3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95年8月1日 │百分之3.48 │ │ │
│ │ │起至95年10月31日止 │ │ │ │
│ │ ├──────────┼──────┤ │ │
│ │ │95年11月1日 │百分之3.54 │ │ │
│ │ │起至95年12月12日止 │ │ │ │
│ │ ├──────────┼──────┤ │ │
│ │ │96年1月1日 │百分之7.325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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