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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屏東縣屏東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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