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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