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4年9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至85年12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55,989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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